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
1.考核评价遵循“分级管理、属地负责”的原则,考核评价分为示范、达标、不达标三个等级。
2.工程项目开工前,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核查,提出核查意见,并向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。
3.工程项目施工期间,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安全检查,开展“平安工地”考核评价工作。
4.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,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工程项目“ 平安工地”考核评价,提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的考核评价意见,将从业单位的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。
5.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“平安工地”考核评价工作制度,落实专人负责档案、资料收集整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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